第一条 为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方面全面发展,调动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校级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校级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我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籍品学兼优的学生,同一学年获得本奖学金的可以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但是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条 校级奖学金奖励标准
校级奖学金每学年评选比例为参评学生总数的百分之五。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一等 5000元,占参评学生总数的1%;二等3000元,占参评学生总数的1.5%;三等1500元,占参评学生总数的2.5%。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综合测评位于本专业或本班前30%,各门课程考试、考查成绩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技能竞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优异。
(二)诚实守信,有良好的个人道德品质。
(三)勤奋好学,追求上进。
(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第五条 审批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
(二)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三)以申请人的综合测评、课程成绩为依据。
(四)校级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在每学年秋季学期进行。
第六条 校级奖学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学院资助工作安排确定当年各系奖学金的资助名额和指标。
(二)各系根据学院要求,按照综合测评进行评审。
(三)申请人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辅导员提出书面意见并核实申报材料后汇总,将有关材料送所属系进行审批。
(四)各系成立由党支书记或主任为组长的评审工作小组进行评审,提出初审名单后,在系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审核。
(五)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奖学金名单进行审查,确定名单后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报学院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七条 校级奖学金按学年发放,发放时间为当年秋季学期。
第八条 学院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校级奖学金由校内资助款项支出,同时接受财务、纪检监察和上级主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对已享受本奖学金者,如发现有因违纪违法行为受处罚,或弄虚作假骗,取消其受奖资格、令其退还奖学金,同时视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邯郸技术职业学院校级助学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体现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和中等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级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但未享受国家助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学生的生活及学杂等费用。
第三条学院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院在籍并注册的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院助学金资助比例依据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需求确定,主要对因客观原因未及时申报国家资助的建档立卡、低保、残疾、特困供养、孤儿、突发自然灾害等特殊困难学生进行校级资助。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学院助学金资助标准
一等 2200元/生/学年,与国家助学金最低档等额,主要用于资助因客观原因未及时申报的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和特困供养家庭学生。
二等 1000元/生/学年,主要用于资助因客观原因未及时申报国家资助的低保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家庭学生。
三等 500元/生/学年,主要用于资助有临时生活和学习困难的学生。
第五条学院助学金申请条件
(一)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遵守校纪校规。
(三)诚实守信,有良好的个人道德品质。
(四)勤奋好学,追求上进。
同等条件下有下列情况者,优先考虑:
(一)因客观原因漏报的河北省生源建档立卡学生、外省的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二)低保家庭学生。
(三)孤儿、残疾、军、烈属子女等无经济依靠学生。
(四)家庭因天灾人祸等造成严重经济困难的学生。
(五)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社会服务的学生。
第三章 学院助学金的评审
第六条学院助学金的审批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把关,应助尽助。
(二)学院助学金在每学年的第二学期5月份进行申报、审批。
(三)以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在校的实际生活费用和学生的学习、品行、纪律等情况为依据,综合考虑资助对象和确定学院助学金等级。
(四)对学习态度不端正,品行差,不守纪律取消其申请和享受学院助学金的资格。
第七条学院助学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学院资助工作安排确定当年各系学院助学金的资助名额,制订并下发学院助学金工作文件。
(二)各系根据学院助学金工作文件的要求,按照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类别和实际需求,向学生发放《学院助学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三)申请人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并由所在班级如实对申请人在校学习、生活等情况进行说明,作出书面意见;辅导员提出书面意见(含申报等级)并核实申报材料后汇总,将有关材料送所属系进行审批。
(四)各系成立由党支书记或主任为组长的评审工作小组进行评审,提出初审名单后,在系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报送学院学生工作部(处)审核。
(五)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资助对象名单、资助等级进行审查,确定资助名单和相应的助学金等级后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报学院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 学院助学金管理
第八条学院助学金按学年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学年的第二学期。
第九条学院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学院助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同时接受财务、纪检监察和上级主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对已享受助学金者,如发现有因违纪违法行为受处罚,或弄虚作假骗取助学金,或生活不节俭有超出经济困难条件额外高消费行为的,取消其受助资格、退回助学金,同时视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